那些金属属属于废旧有色金属?个体工商业户可否收废旧有色金属? 废旧有色金属是指铁、锰、铬等三种黑色金属以外的其它金属,主要有 铜、铝、锌、钨、钼、以及废钢铁等。 一九八六年六月四日,国家经济委员会、公安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、国家物资局、商业部联合发布的(关于清理整顿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工作的通知)中指出;“严禁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,对个人出售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实行专点收购。收购专点由物资、商业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、公安部门确定。必须严格控制,合理不点。在钢厂、油田、铁路工程工地、厂矿附近不准设专点。非指定的废品收购站、点和其他单位及个人,一律不准收购。所有收购站、点都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,坚持 凭证 明登 记收购。严禁从个人手中收购铁路、石油、市政公用设施,军用器具的专用金属材料。生产性废旧金属,不准进入集市贸易。”所以,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执照的废旧回收的个体工商业户,只限于收购社会零星的废旧金属,并且必须按规定将所收购到的废旧金属交售给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,不得自行上市交易或自行处理。 对违反废旧金属回收管理的行为,如私自开设收购点、高价枪购废旧金属、为不法分子偷盗国家金属材料制品销赃,除没收其高于国家收购牌价部分外,对倒卖者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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